律师袭击事件后法院发文强调“应立尽立”,有人担心案件太多审不过来
今年1月4日,深圳龙岗区法院发生了一起律师暴力袭击法院诉前保全工作人员的恶劣事件,一时间震惊了社会各界。事后,“红星新闻”报道转发了法院的《情况报告》和律师所在律所“管委会”的《事件通报》。
事件至今,除了记者报道的律师被处于治安拘留之外,再未见法院、派出所、律所、律协、司法局对于此事的最终处理结果。(详见《两边的声音都听听:深圳律师袭击法院人员事件的双方通报!》一文)
终于,在事件发生之后的一个多月后,深圳中院发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司法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要求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符合立案条件的,严格做到7日内登记立案,确保案件“应立尽立”。统一两级法院立案申请材料清单指引,起诉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监督方面,畅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不立案”投诉监督渠道,确保“有投诉、必督办、必回复”,并且要注意听取律师的工作意见。
看来,官方也认识到了是立案登记制贯彻不力才导致的律师袭击法院人员事件,要从导致事件发生根源性成因上,避免此类事件的今后发生。尽管立案登记制2015年就已经公告施行了,最高法院三令五申的发文要求坚决贯彻,但从各地律师办案体会及法院的立案短信通知上看,不光爱龙岗法院,其他的法院贯彻执行很不理想。
深圳中院发布了上述《若干举措》之后,文章的留言区里,不少的网友政策的出台纷纷叫好,感叹早就如此何必需要蒋律师“挺身而出”?还有一片的质疑是其中的举措能否落到实处?不出意外的是,有亲法院的公号就撰文提出,如果真的贯彻立案登记制的话,法院受理了过量的诉讼案件,审不过来、案件审理严重超审限,又该怎么办呢?
有文章指出,严格做到七日内登记立案,案件大量涌入落到法官的案头,可法院、法官的审判能力是一定的,案多人少的矛盾积累起来,会不会出现一些案件长期得不到审理结束,出现严重超过法定六个月审限的问题呢?更不要说还要不断缩短审理周期、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取保结案率收结比等各种考核数据了。
此前就发生过,有的法院贯彻了立案登记制,公开告知当事人,法院审判能力有限,目前尚有××千的案件尚未审结,新立的案件开庭排期需要等到××月(案件没审已经过了法定审限)后,请谨慎选择诉讼。
烟语君曾经亲身经历过:有个亲戚的执行案件去申请立案,电话里,对方就明确答复,执行法官手里的案件已经太多,只能等案件有执行结束的再立新案,否则案件就会积压在执行法官手里,不仅案件得不到执行,还会让他们完不成结案任务,没有办法只能控制立案。这个案件,在网上申请立案、执行前调解等了半年多,真正立上了案件,不到一个月,法院就通知提供银行卡号,被执行人同意履行了。
有人提出,法院是不是应该学学医院,施行门诊挂号制,通过提前公示的方式告知案件当事人法院的最大工作承受力,而不是执行法定的7日内立案登记制、二十天三个月六个月的法定审限制。这样的话,就可以避免法律规定的诉讼限期,跟现实司法状况之间的矛盾,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
近日,有法院的宣传文章里,还在用“某某区法院:人均执结案“狂飙”1625件的背后”作为标题。文章提到,漆黑的夜幕中,某某区法院执行局办公室依然灯火通明,不时传来键盘的敲击声和间歇性的咳嗽声……同事们相继感染,执行局105名干警,仅剩5名,他们顶着年底本就繁重的执行任务,开启“5+2”连轴转模式,为做好年底各项工作奋力冲刺。正是这支善打大仗、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队伍,取得了人均结案1625件的耀眼成绩,交出了一份份亮眼的答卷。
仅剩5名干警,还能取得人均结案1625件的成绩,那是不是说,如果全员上岗的话,工作潜力还会更大呢?不能一边在说案多人少,一边在说结案任务可以圆满完成、工作潜力巨大,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往期文章:一封律所的辞退信:享受着他人带来的行业红利,做的却是越远他人
往期文章:正义往往败给现实:律师也只有离开法律行业之后才敢起诉律所
往期文章:最高检的死刑→无罪→抗诉→死刑案例,慌了一大批律师...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